潢川县政府采购投诉受理方式及格式公告

发布时间: 2024年04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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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下载]受理投诉的方式:(略)
投诉受理项目范围:采购文件中注明监督机构为潢川县政府采购办且经潢川县采购办备案编号的政府采购项目。
投诉处理部门:(略)
(略)咨询电话:0376-5528602(需书面投诉,不接受电话投诉).
投诉事项的处理以收到的书面投诉书为准,投诉时间的界定以书面交寄时间为准。如当面递交遇办公室人员公务外出,可将投诉书交由(略)。
(略)地址:(略)
注意事项:
一、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略)
(二)质疑和(略)
(三)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法律依据;
(六)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略),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略),并加盖公章。
二、投诉人(略):
(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二)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三)在投诉有效(略)
(四)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同一环节投诉事(略)。
四、(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将驳回投诉:
(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投诉人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四)投诉人以非(略)。证据来源(略),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略)。
五、投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一)捏造事实;
(二)提供虚假材料;
(三)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略),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五、投诉人(略),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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