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底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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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我方保证遵守(略),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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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
标 | 标的企业名称 | 辽宁骏晟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辽宁省沈阳(略) | 所在地区 | 辽宁省 - 沈阳市 | |
法定代表人 | 黄宇 | 成立时间 | 2019-09-19 | |
注册资本(万元) | (略) (人民币)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经济类型 | 国有(略) | 所属行业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商务服务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略)MA0YYGF02Q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职工人数 | 0人 | 是否含有(略) | 否 | |
股东数量(个) | 3 | |||
内部审议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债权金额(万元) | ||
标的企业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出资(元) |
1 | 沈阳市方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50 | ||
2 | (略) | 35 | ||
3 | 祁斌 | 15 | ||
主 |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报告 | |||
2023 年度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0.(略) | -5.(略) | -5.(略) |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0.(略) | (略) | -(略) | ||
审计机构 | 辽宁录永会(略)(普通合伙) | |||
备注 | ||||
以下数据出自标的企业财务报表 |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2024-02-29 | 0.(略) | 0.(略) | 0.(略) |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月报 | 0.(略) | (略) | -(略) | |
备注 | ||||
其 | 是否导致转让(略) | 否 |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否(不放弃) | |||
企业管理层是否(略) | 否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评估报告显示: ( 1)辽宁骏晟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东祁斌 (持股 15%)、沈阳市方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持股 50%)、(略) (持股 35%)均未按出资约定实缴出资款。提醒股权受让方关注。 ( 2)(略)拟转让辽宁骏晟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5%股权未出资情况,其相关法条有如下规定 :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 )》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特提醒股权出让方及受让方关注。 2、本项目其他披露事项详见资产评估报告辽中和立华评报字[(略) 3、本项目的三名股东实缴出资额均为人民币0.00元,转让后由新的标的企业股东继续履行实缴义务。 4、本次转让标的企业未经年审,所披露的审计数据为2023年9月30日的专项审计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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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略) | |||
转让方 | 注册地(住所) |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南大街39号(14层全部) | 内部决策情况 | 其他 执行董事决议 |
法定代表人 | 王永胜 | 注册资本(万元) | 20,(略)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公司(企业)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所属行业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商务服务业 | |||
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略)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35%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35% | |
产权转让 | (略)监管机构 | 省(直辖市、自治区)级(略)委监管 | ||
监管机构属地 | 辽宁省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辽宁控股(集团)有限(略) | |||
批准单位名称 | 辽宁省投资集(略) | 批准(略) | 其他 会议纪要 | |
批准日期 | 2023-0(略) | 批准文件名称(略) | 会议纪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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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转让底价(万元) | 0.(略)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当在公告截止日17:(略) (1)在大连产权交易所网站((略)cn)进行注册并在本项目转让标的中进行报名; (2)持有效证件到大连市甘井子区东北北路101号大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五楼大连产权交易所31-36号窗口办理登记手续。 2、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截止日17:00前,支付交易保证金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交纳方式为(略),以银行提供的到帐时间为准,交款人名称须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一致,现金不予受理,未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是意向受让方在大连产权交易所网站完成项目报名后,报名系统为意向受让方自动生成的《保证金交款通知书》中注明的账户,该账户为该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转让标的)交易过程中唯一指定结算账户(包括交纳交易保证金、交易价款等相关款项),请意向受让方务必牢记。对于遗失、泄漏、忘记该结算账户或因报名时错误报名、在交款时错误录入结算账户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大连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交款账户中的括号为英文半角。 3、本项目涉及的税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办理相关权证的(略),由受让方承担。 4、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已经充分知晓、理解和接受本次转让所披露的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等主要内容,已经了解(略),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在递交受让申请后,不以不了解转让标的情况或转让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受让申请、退还转让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 (2)若出现“交易保证金保证事项”中所述的任何一种情况时,同意转让方和大连产权交易所有权全额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3)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交易保证金外其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 (4)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并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略)工作日内,配合转让标的企业办理产权转让标的的权证变更登记手续,签署《交割确认单》。 (5)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并且交易价款交纳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完毕产权转让标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6)同意大连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5个工作日内,大连产权交易所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结算账户。 (7)同意自转让标的企业资(略)日期间,发生的与转让标的相关的盈利或亏损由受让方享有和承担,转让方须对产权交易转让标的、股东权益及转让标的企(略) (8)同意转让标的完成工商变更后,转让标的的实缴义务由受让方继续履行。 (9)同意本次股权转让后,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由转让完成后的标的企业继续享有和继承。 (10)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全面接受转让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处置方式、股权转让方案等。 (11)承诺所提交的受让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5、本(略),大连产权交易所对转让标的瑕疵等情况不承担保证责任。为使意向受让方充分了解转让标的情况,请意向受让方在办理受让登记前对转让标的和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 6、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为尽职调查期,意向(略)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一经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之内容及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意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逾期或拒绝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拒付、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逾期递交变更登记资料等情形的,即可视为(略),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转让方和大连产权交易所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略)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允许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保证金详情 | 交纳金额(万元) | 1.(略) | 保证金交纳时间要求 | 交易机构受让登记后交纳 |
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要求 | 挂牌截止日17:(略) | 交纳方式 | (略) | |
保证(略) | 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和大连产权交易所有权全额扣除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①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③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④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期限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⑤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期限一次性交纳相关款项的(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价款等);⑥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受让方按照《产权交易合同》约定支付除交易保证金外其余交易价款后,转为交易价款的等额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事项的)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大连产权交易所在确定受让方(略) | |||
收款账号 | 详见个人中(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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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告期及联系方式 | |||||
信 | 信息公告期 | 20 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
交易方式说明 | 1、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如只产生符合条件的未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意向受让方(以下简称“其他股东意向受让方”)时,按照下述情形处理: (1)如只产生一家其他股东意向受让方时,由大连产权交易所组织交易双方按转让底价与该其他股东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 (2)如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其他股东意向受让方时,则由该等其他股东意向受让方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2、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如只产生符合条件的其他股东以外的意向受让方(以下简称“非股东意向受让方”)时,则视为其他股东均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按照下述情形处理: (1)如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非股东意向受让方时,由大连产权交易所组织交易双方按转让底价与非股东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 (2)如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非股东意向受让方时,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3、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如同时产生符合条件的其他股东意向受让方和非股东意向受让方时,按照下述情形处理: (1)先由非股东意向受让方按照下述方式确定对本项目转让标的的最终报价: ①如只产生一个非股东意向受让方时,非股东意向受让方有权在原申报价格的基础上,再进行一次加价,则该报价即为最终报价; ②如产生两个及以上非股东意向受让方时,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最高报价方有权在网络竞价结束后,在最高报价的基础上,再进行一次加价,则该报价即为最终报价。 (2)在非股东意向受让方的最终报价产生后5个工作日内(以下简称“限期内”),其他股东意向受让方应向大连产权交易所表示同等条件下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后续交易程序按照下述情形处理: ①限期结束后,未征集到其他股东意向受让方表示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则最终报价的非股东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 ②限期结束后,征集到一家其他股东意向受让方表示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则该其他股东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 ③限期结束后,征集到两家及以上其他股东意向受让方表示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则由该等其他股东意向受让方采取协商方式确定各自受让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各自的实缴出资比例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 |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是否自动延牌 | 是 | ||||
延牌规则 | 如果公告期结束时征集到的意向受让方少于等于(0)个,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延长周期,最多延长(40)个周期 | ||||
权重报价或招投标实施方案 | |||||
联 | |||||
项目咨询 | 管女士 | 咨询电话 | (略) | ||
项目报名 | 管女士 | 报名电话 | (略) | ||
现场地址 | 网上报名网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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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受让方/竞买人/承租方应提交的材料 | ||||
材料名称 | 是否需要原件 | 是否需要复印件 | 是否需要电子版 | 下载模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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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信息披露 |
暂无(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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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附件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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