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安县2023年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二期)答疑澄清文件

发布时间: 2024年0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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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县2023年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二期)”的澄清通知书 致:各潜在投标人 兹有我单位拟建的“**县2023年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二期)”于(略)**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全国公共**交易平台(**省●**州)网上已发布招标公告。现对本项目做出如下澄清。 一、原招标文件中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2.1条: 1、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没有填报的,招标人将认为该项目的价款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其他项目中。投标人在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除外)中多报的项目发包人将不予接受,并将被视为重大偏差,按无效标处理。 2、投标人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不一致的按无效标处理(明显文字错误,以及因工程量导入时致小数点后数字产生偏差的除外)。 3、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出的价格(包括暂列金额、暂估价等),投标人不得修改。否则,将被认定为无效标。 4、投标人所报单价不得超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出的价格,否则,将被认定为废标。 现更改为:1、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没有填报的,招标人将认为该项目的价款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其他项目中。投标人在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除外)中多报的项目发包人将不予接受,并将被视为重大偏差,按无效标处理。 2、投标人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不一致的按无效标处理(明显文字错误,以及因工程量导入时致小数点后数字产生偏差的除外)。 3、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出的价格(包括暂列金额、暂估价等),投标人不得修改。否则,将被认定为无效标。 二、原招标文件中“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附件B:无效标条件: B1.3投标人的投标总价、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及其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各项综合单价超过已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的及其他相应价格的; 现更改为:B1.3投标人的投标总价超过已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的及其他相应价格的;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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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项目商机
2024-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