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文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六盘水环水责改字〔2024〕4号

审批
贵州-六盘水-水城县
发布时间: 2024年04月28日
项目详情
****环境局行政执法文书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环水责改字〔2024〕4号

日期:2024-04-28 16:38 <

当事人名称: 杨某友

地址:**省******办事处以朵社区

我局于2024年3月28日对你负责**省******办事处以朵社区双**区建筑垃圾处理项目立案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3月28日,****环境局**分局执法人员对你经营的位于**省******办事处以朵社区双**区建筑垃圾处理项目开展执法检查,检查时双**区建筑垃圾处理项目未生产。厂区内有1台装载机、4台砖机,工业广场建设有2个钢架结构敞开式大棚(约200㎡)。现场堆放有3堆砂石、2堆砂土,其中1堆砂石用防尘网进行覆盖,其余2堆砂石、2堆砂土未采取密闭、覆盖等防治扬尘污染措施。占地面积约400㎡(经纬度:104.991667,26.518333),执法人员在现场负责人陪同下利用无人机进行拍照取证。

经查,该项目由原水****公司办理环评批复,批复文号(水环审表〔2019〕15号 ),水****公司于2019年9月1日与****签订承包经营协议,将双**区建筑垃圾处理项目承包给****投资建设经营。主要是经营建筑垃圾回收生产利用,项目建设破碎生产线和全自动免托板砖机生产线各一条,年处理建筑垃圾80万吨,产品为砂石料和混凝砖。因经营不善,2023年8月****委托曾际源与杨光友签订收购协议,将双**区建筑垃圾处理项目转给你经营。现双**区建筑垃圾处理项目实际经营人为杨光友。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1. ****环境局**分局执法人员2024年3月28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3月28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被询问人杨光友)、2024年3月11日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现场照片5份(证明杨光友经营的双**区建筑垃圾处理项目露天堆放的场景)。

2. 2024年3月28日杨光友提供的水****公司与****签订承包经营协议复印件1份;****委托书一份(被委托人曾际源);曾际源与杨光友签订收购协议复印件1份;杨光友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行为主体该项目现实际经营人员杨光友)。

3.环评批复复印件一份(水环审表〔2019〕15号 ),评估意见复印件1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现责令你立即对露天堆放的违法行为于立即 进行改正,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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