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密市平陌镇人民政府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提升改造(一期)项目-施工标段-招标文件

发布时间: 2024年04月29日
摘要信息
招标单位
招标编号
招标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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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联系人
报名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关键信息
招标详情
(略)人民政府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提升改造(一期)项目-施工标段-招标文件

递交时间:(略)

文件编号 投标资格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投标有效期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投标保证金金额 控制价(最高限价) 评标办法 开标时间 开标地点 开标方式 资格审查方式 答疑澄清时间 是否延期 延期(略) 延期(略)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递交时间
25天
资金现金
40,000元 人民币
0元 人民币
综合评分法

(略)人民政府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提升改造(一期)项目

招标编号:(略)

下载

招标人:(略)人民政府

代理机构:(略)

日期:(略)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4

1.招标条件................................................................. 3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4

3.投标人资格要求........................................................... 4

4.招标文件的获取........................................................... 6

5.投标(略)........................................................... 6

6.发布公告的媒介........................................................... 7

7.本次招标联系事项......................................................... 7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8

1.总则.................................................................... 15

2.招标文件................................................................ 17

3.投标文件................................................................ 18

4.投标.................................................................... 20

5.开标.................................................................... 20

6.评标.................................................................... 21

7.合同授予................................................................ 22

8.重新(略)...................................................... 22

9.纪律和监督.............................................................. 23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23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30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52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148

第六章 图 纸............................................................... 154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155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156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158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160

二、授权委托书........................................................... 161

四、投标保证金........................................................... 162

五、投标预算............................................................. 163

六、施工组织设计......................................................... 164

七、项目管理机构......................................................... 169

八、资格审查资料......................................................... 173

九、(略)............................................................. 182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略)人民政府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提升改造(一期)项目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略)人民政府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提升改造(一期)项目已批准建设,招标人为(略)人民政府,项目资金来自财政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监理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略)

2.1 项目名称:(略)人民政府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提升改造(一期)项目

2.2 招标编号:(略)

2.3 项目概况:对界河村公墓、马家门村骨灰堂等进行改造,拟占地10672平方米。

2.4 招标控制价:

(略)元;

2.5 标段划分及招标范围:

施工标段:(略)

监理标段:(略)

2.6 计划工期:

施工标段:(略)

监理标段:(略)

2.7 缺陷责任期:(略)

2.8 质量要求:(略)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施工标段资格要求

3.1.1资质要求: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具有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以上资质,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1.2人员要求: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市政工程专业贰级(含)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3.1.3财务要求:财务(略),没有财(略)(提供财务状况良好说明书,格式自拟),投标时提供2022年度或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本条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和纳税社保证明材料。

3.1.4信誉要求:

(1)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将在本项目开标后评审结束前通过“信用中国”网站(https://(略)gov.cn/)“信用服务”-“失信被执行人”-跳转至“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http://(略)gov.cn/shixin/)、“中国政府采购网”((略)gov.cn)等渠道查询投标人信用记录,并告知评标委员会查询结果,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或被“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单位将被拒绝参与本项目招标活动。在本项目评审结束之后,网站信息发生的任何变更均不再作为评审依据。投标人自行提供的与网站信息不一致的其他证明材料亦不作为资格审查的依据。

(2)其他(略):

①投标人没有尚在执行期的被责令停产、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略),没有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以及重大(略)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情况(企业须出具书面承诺,格式自拟);

②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内,投标人未被列入环保失信黑名单(书面承诺,格式自拟,加盖(略));

③投标人需承诺遵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且未被列入尚在执行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出具承诺(略)

3.1.5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1.6其他要求: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公示的公司信息、股东(或投资人)信息(略)

3.1.7本标段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略)

3.2监(略)

3.2.1资质要求: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略)

3.2.2人员要求:投标人拟派项目总监须具备市政工程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

3.2.3财务要求:财务(略),没有财务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提供财务状况良好说明书,格式自拟),投标时提供2022年度或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本条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略)。

3.2.4信誉要求: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将在本项目开标后评审结束前通过“信用中国”网站(https://(略)gov.cn/)“信用服务”-“失信被执行人”-跳转至“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http://(略)gov.cn/shixin/)、“中国政府采购网”((略)gov.cn)等渠道查询投标人信用记录,并告知评标委员会查询结果,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或被“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单位将被拒绝参与本项目招标活动。在本项目评审结束之后,网站信息发生的任何变更均不再作为评审依据。投标人自行提供的与网站信息不一致的其他证明材料亦不作为资格审查的依据;

3.2.5本次招(略)。

3.2.6其他要求: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公示的公司信息、股东(或投资人)信息(略)

3.2.7本标段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略)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的投标人,请完善市场主体库相关信息,于(略)至(略)登录“新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略)gov.cn/)”,凭企业CA锁直接下载招标文件。尚未办理企业CA数字证书的,请登录新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略)gov.cn/),查阅网站首页“通知公告”或“CA及签章办理流程”中《关于数字证书(CA)互认功能上线试运行的通知》(http://(略)gov.cn/),及时办理CA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并完成市场主体库相关信息。

4.2 请投标人(略),及时关注系统业务菜单(“答疑澄清文件”,“控制价文件”,“异议回复”)内该项目。如有请直接下载,不再另行通知。

4.3招标文件售价:0(略)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4年05 月23 日10时00分(北京时间(略)

5.2开标地点:新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三开标室(河南省新密市诚信路与溱水路交叉口路南(略)

5.3投标文件的上传:加密投标文件(egp格式文件)应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上传到新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平台(http://(略)gov.cn/)上传投标文件菜单。

5.4投标人须使用电子交易系统提供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进行电子投标文件的制作,并按要求上传经CA锁签章和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egp格式文件),加密电子投标文件逾期上传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5.5投标人编(略),须用法人代表CA密钥和企业CA密钥进行签章制作。

5.6本项目采用远程开标,投标人应登陆远程开标大厅远程解密,无需到开标现场。请投标人务必按照《不见面开标大厅操作手册》及《新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不见面开标大厅系统升级的通知》(网址:http://(略)gov.cn/)的要求设置参与不见面开标的电脑环境,否则由此可能引起的签到失败、解密失败或无法解密等问题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投标人可在开标时间之后系统内观看开标过程,并进行文件解密,答疑澄清;投标人应在解密时间内插入CA锁,输入密码进行解密;如果在解密时间内解密失败,可再次解密。投标人应在开标当天及时关注本项目的情况,如遇问题,请拨打技术服务单位(郑州信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电话:400-717-8722。

(说明:1.投标人须进行网上招标文件下载。选择CA证书登录方式进入电子招投标交易系统,进行网上招标文件下载等操作。2.本项目将实行电子开标,请投标人前往新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略)gov.cn/下载最新版本的“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及“新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操作手册-投标文件制作手册”,制作电子投标文件时必须使用“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安装最新版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前,请务必将电脑中安装的原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完全卸载。)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河南省政府采购网》、《河南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郑州市政府采购网》、《新密市政府采购网》、《新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上发布。

7.本次招标联系事项

招标人:(略)人民政府

(略)

联系人:(略)

(略)

招标代理机构:(略)

(略)

联系人:(略)

(略)

监督单位:新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略)

(略)

(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1.2

招标人

招标人:(略)人民政府

(略)

联系人:(略)

(略)

1.1.3

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略)

(略)

联系人:(略)

(略)

1.1.4

项目名称

(略)人民政府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提升改造(一期)项目

1.1.5

建设地点

(略)

1.2.1

资金来源

财政资金

1.2.2

出资比例

100%

1.2.3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所有内容

1.3.2

计划工期

240日历天

1.3.3

质量要求

合格

1.3.4

缺陷期责任

12个月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同第一章招标公告“3.投标(略)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1.9.1

踏勘现场

不组织

1.10.1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1.10.2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17前

1.10.3

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

递交投标(略)

1.11

分 包

不允许违法分包

1.12

偏 离

不允许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招标文件的补充文件(如有)、澄清(如有)、招标答疑纪要(如有)、 补遗书(如有)、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等。

注:各投标人(略)文件,并自行下载, 如由于投标人未看到澄清文件、修改文件而带来的风险,招标人不承担(略)。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10日前

2.2.2

投标截止时间

(略)10时00分(北京时间)

2.2.3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

招标人在新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传澄清文件后,即视(略)。

2.3.2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

招标人在新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传修改文件后,即视为投标人收到。

3.1.1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交和投标人认为有利于其投标的其他资料。

3.3.1

投标有效期

90日历天(投标截止之日起)

3.4.1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为: (略)

递交方式:

1、投标保证金的形式:(略)

2、投标人的(略)(转账需备

注某某项目某某标段保证金,项目名称过长可备注简称(略)

3、保证金缴纳绑定,请登录新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

站,查看办事指南栏目下的常见问题解答中的《保证金

缴纳及绑定操作指南》或直接登录http://(略)gov.cn/zncjwtjd/10869.jhtml。《电子保函办理操作说明(投标人)http://(略)gov.cn/zcsc/37934.jhtml》

各潜在投标人请按照线上保证金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否则将影响投标活动。

4、投标保证金提交绑定截止日期:(略)10时00分前,逾期不交者视为自动放弃。(以绑定回执时间为准)

3.5.2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提供2022年度或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本条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和纳税社保证明材料。

3.6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3.7.3

签字盖章要求

1.所有要求投标人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位置,都应加盖投标人CA印章和法定代表人CA印章。若委(略),应加盖其CA印章或上传其手写签名。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封面加盖投标人公章及造价人员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且印章在有效期内,其他签字盖章不做强制性要求。委托中介机构编制清单报价的,报价只需在封面加盖投标人公章,并加盖中介机构公章及造价人员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3.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和规费、税金项目计价表中编制人和复核人签字盖章不作要求。

4.2.2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新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上传加密版投标文件)

4.2.3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略)

开标地点:(略)

5.2

开标程序

详见第二(略).2开标程序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5人及以上的单数组成;经济技术专家确定方式:按照《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18号)执行

7.1

是否授(略)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略)

注:若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单位少于3家时,由评标委员会判定是否具有竞争性,若剩余2家单位存在竞争性,可最终推荐2名中标候选人。

7.3.1

履约担保

9

是否采用电子招投标

是,具体要求:(略)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招标控制价

施工标段招标控制总价:(略)

规费:(略)

税金:(略)

安全文明施工费:(略)

措施费(不含安全文明施工费):(略)

10.2施工组(略)

不采用

10.3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本项目招标公(略),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10.4知识产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略)。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略)供给第三人。

10.5重新招标的其他情形

除投标人须知正文第8条规定的情形外,除非已经产生中(略),在投标有效期内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10.6同义词语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和“工程量清单”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

10.7监 督

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10.8解释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略),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略),按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略),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10.9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

投标人可在开标时间之后系统内观看开标过程,并进(略),答疑澄清;投标人应在解密时间内插入CA锁,输入密码进行解密;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在规定的内未解密的(系统默认为40分钟,招标人可酌情适当延长),退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自行承担(略)。

10.10代理服务费收取方式及标准

参照《河南省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指导意见》豫招协[(略)中标人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代理服务费。

10.11(略)

建筑业

10.12

付款方式:(略)

10.13

增加地方税收,中标单位原则上在项目所在地缴纳各种税款。

1.总则

1.1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本招标项目招标人:(略)

1.1.3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略)

1.1.4本招标项目名称:(略)

1.1.5本标段建设地点:(略)

1.2资金来(略)

1.2.1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略)

1.2.2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略)

1.2.3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略)

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招标范围:(略)

1.3.2计划工期:(略)

1.3.3质量要求:(略)

1.4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同第一章招标公告“3.投标人资格要求中3.1 施工标段资格要求”。

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略)

(3)为本(略)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略)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略)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略)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5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略)。

1.6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略)。

1.7语言文字

除专(略),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踏勘现场

1.9.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投标(略)。

1.9.3除(略),投标人(略)。

1.9.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略),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投标预备会

1.10.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略),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投标人应(略),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略),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分包

不允许违法分包

1.12偏离

投标人须(略),偏离应当符(略)。

2.招标文件

2.1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略)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略)。

2.2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通过“新密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要求招标代理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新密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进行公布(不再另行通知),请各投(略),因投标人未看(略)。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并且澄清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招标人在新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传澄清文件后,即视为投标人收到。

2.3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招标人可以修改招标文件,由招标代理人在“新密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进行公布(不再另行通知),请各投标人及时关注“新密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因投标人未看到或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投标人自行承担。但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并且修改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招标人在新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传修改文件后,即视为投标人收到。

3.投标文件

3.1投标(略)

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授权委托书;

(4)投标保证金;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施工组织设计;

(7)项目管理机构;

(8)资格审查资料;

(9)其他材料。

3.2投标报价

3.2.1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投标人在(略),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3投标有效期

3.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略),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投标保证金

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无(略)。

3.4.3中标结果公示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书面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行政监督部门要求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的,不适用本项规定的时限(略)

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略)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发生投标人须(略)。

3.5资格审查资料

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如有)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略)

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略)和合同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略)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合同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备注:具体要求详见(略).投标人资格要求中3.1 施工标段资格要求”。

3.6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略)该备选投标方案。

3.7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投标文件应(略),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略)。

3.7.2投标文件应(略)响应。

3.7.3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略)

4.投标

4.1投标(略)

4.1.1 投标人应(略).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1.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略)

4.1.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1.4各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用企业身份认证锁(CA密钥)(略)子投标文件到系统的指定位置。上传时必须得到电脑“上传成功”的确认回复。请投标人在上传时认真检查上传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正确,因投标人上传文档不规范造成的损失,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本项目采用“远程不见面”开标方式,投标人无需到开标现场,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远程开标大厅,在线准时参加开标活动,在开标前1小时可以签到,等招标代理开启解密环节后,投标人可以开始解密、答疑澄清等,不见面开标相关事宜请查阅新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办事指南”专区的《新密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见面开标系统使用指南》。

加密版投标文件逾期上传或未及时登录交易大厅并解密,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4.2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2.1 在前附表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前附表第3.6.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

5.开标

5.1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略).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

5.2开标程序

5.2.1主持人按(略):

(1) 检查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

(2) 公布(略)

(3) 由投标人对上传至交易平台的加密投标文件进行解密;

(4) 开标结束。

5.2.2 本项目采用“远程不见面”开标方式。投标人无需到新(略),无需提交原件资料。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远程开标大厅,在线准时参(略)。

5.2.3不见面服务的具体事宜请查阅新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办事指南”专区的《全流程电子化交易项目投标人操作手册(投标人)》。

6.评标

6.1评标委员会

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略)

6.1.2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不得担任招(略):

(1)投标人的在职人员;

(2)投标人或者(略)

(3)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

(4)招标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对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具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

(5)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略)

(6)招标项目代理(略)

(7)法律、法规和(略)。

6.2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合同授予

7.1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略)

7.2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略),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履约担保

7.3.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略)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略)要求。

7.3.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签订合同

7.4.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略)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发出(略)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略):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8.2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略)。

9.纪律和监督

9.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略),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略)。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略)


附表一:(略)

(项目名称)施工(略)

开标时间: (略)

开标地点:

(一)唱标记录

序号

投标人

投标报价(元)

投标保证金

项目经理

质量目标

工期

……

备注

招标控制价

(二)开标过程中的其他事项记录

(略)


附表二:(略)

(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施工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本通知所附(略)中的问题以电子交易系统推送或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方法一:请将上述(略)、说明或者补正于 (略) 时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提交。

方法二:请将上述(略)、说明或者补正于 (略) 时前密封递交至(详细地址)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略)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略)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略)

附件:(略)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

(经评标委员会授权的招标人代表签字或招标人加盖单位章)

(略)


附表三:(略)

(略)、说明或补正

编号:

(项目名称)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

(略)(编号: (略)

1.

2.

……

投标人: (略)

(略)

(略)


附表四:(略)

(略)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投标(略),被确(略)。

中标价: (略)

工 期: (略)

工程质量:(略)

项目经理: (姓名(略)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 (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7.3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

特此通知。

招标人: (略)

(略)

(略)


附表五:(略)

(略)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 (中标人名称)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 标段(略),确定 (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我方工作的大力支持!

招标人: (略)

(略)

(略)


附表六:(略)

(略)

(招标人名称):

你方 (略)发出的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关于

的通知,我方已于 (略)收到。

特此确认。

投标人: (略)

(略)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责任缺陷期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2.1.1

形式

评审

标准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略)

投标文件签字盖章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7.3项规定

报价唯一

只能(略)

2.1.2

资格

评审

标准

营业执照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安全(略)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资质证书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规定

项目经理(建造师)

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专业等级要求,且投标截止当日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建造师)(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除外。

信誉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规定

对招标文件的响应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偏差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

投标人无“附件B:(略)的情形”

其他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规定

备注:招标文件中所要求证件、证明等,投标文件中应附相应资料清晰的扫描件或复印件,由于模糊不清导致评委无法辨别的,后果由(略)。

2.1.3

响应性

评审

标准

投标内容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3.1项规定

投标报价

符合第二章“(略).1项规定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投标人无“附件B:(略)的情形”

电子投标文件的雷同性分析

评标系统提示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的文件制作机器码或者文件创建标识码、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文件制作机器码或者文件创建标识码、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软件加密锁使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码)等信息不相同或不一致。

计划工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3.2项规定

质量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略).3.3项规定

缺陷期责任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3.4项规定

投标有效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3.1项规定

投标保证金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4.1项规定

备注:1.招标文件中所要求证件、证明等,投标文件中应附相应资料清晰的扫描件或复印件,由于模糊不清导致评委无法辨别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不在上述范围内且不具有实质性影响的内容,一般不作为否决投标的依据或理由。

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2.2.1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施工组织设计:(略)

投标报价:(略)

综合标:(略)

2.2.2

评标(略)

工程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在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时,均不含:规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和税金。

1.投标报价基准价计算方法:(略)

2.措施费(不包含安全文明施工费)、分部分项清单单价、材料费基准价计算方法均采用如下:(略)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偏差率=100%×(投标人有效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2.2.4

(1)

施工组织

设计

(总分(略))

评分因素

参考评分标准

主要施工方案 与技术措施

2

施工方案(含工程特点、施工重点与难点及绿色施工)总体安排合理,合理运用先进的施(略)理的建议。

(0-2)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1.5

组织机构形式合理,有完善的指挥系统、质量监控系统、联络协调系统,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施工措施符合国家及我省现行工程建设标准,满足通用规范、项目规范及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质量保证措施内容完整、经济安全、合理先进、切实可行。

(0-1.5)

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1.5

1. 施工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管理目标具体,全员安全责任制明确,现场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人员配备满足国家规定要求。

2. 安全技术方案根据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制定措施科学合理、可行。

3. 现场重大(略),(略)确有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0-1.5)

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及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措施

1

创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目标明确,有针对项目实际情况,科学可行的创建计划和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规程的创建保证措施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投入使用计划,现场施工区、生(略),符合有关文明施工、健康卫生的规定。有防治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方案,措施符合河南省《(略)》(DB(略) )的规定。(0-1)

工期保证措施

1

工期承诺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工期保证措施合理且有针对性,有具体的违约责任承诺。(0-1)

拟投入资源配备计划措施

1.5

1.机械: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呼应,采用先进机械设备且配置合理,满足安全技术规范和施工进度需要;PC构件运输(略)

2.劳动力: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呼应,满足施工需要,调配投入计划合理、准确;

3.主要物资计划:主要物资(含PC构件的供应需求)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呼应,满足施工需要,调配投入计划合理、准确。

(0-1.5)

施工进度表与网络计划图

1

关键线路清晰、准确、完整,计划编制合理、可行,满足招标文件(略)。(0-1)

(略)布置

1

总体布置有针对性、合理,能满足施工需要,符合安全(略),材料堆放有序。(0-1)

建造方式的创新应用实施方案

4

1.智能建造、2.节能减排、3.绿色施工、4.装配式建筑等建造方式的创新应用实施方案符合工程情况,具有针对性、可行性、经济适用性;每一项(0-1(略)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等的程度

3.5

采用1.新工艺、2.新技术、3.新设备(含工器具、智能设备等)、4.新材料等满足实现设计要求,符合施工需要和相应技术标准等规定,经济适用。(0-0.5)

技术优化施工工序、资源配置及数字化管理,措施得当,有效提高施工效率。(0-1.5)

施工现场实施信息化监控和数据处理

1

施工现场实施信息化监控和数据处理系统布置合理,满足管理需要。(0-1)

风险管理措施

1

风险防控管理措施齐全,风险预控符合规范要求,风险控制要点定位准确,各阶段风险控(略)。(0-1)

1.各档次的标准设定如下:

优:内容详实,方案科学、合理、安全,考虑周全,措施到位,针对性强,完全能够满足招(略)。

良:内容完整,方案基本科(略),基本考虑周全,措施(略),针对性较强,可以满足招标(略),但有个别细(略)。

一般:内容基本完整,方案在科学、合理、安全性方面一般,基本考虑不周,措施不够到位,针对性不强,虽然能够基本满足招标工程的施工需要,但有很多方(略)。

差:内容不完整,方案在科学、合理、安全性方面差,考虑非常不周,措施基本不到位,没有针对性,不能满足招标工程的施工需要。

2.各分项内容如缺项,相应项目得分为0。

2.2.4

(2)

投标报价(总分(略))

(1)投标报价

(满分(略))

①基准价的计算方法见附件。

②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与基准价相等的得满分((略));

投标报价低于评标基准价的,按每低于评标基准价1%扣1分的比例从满分( 30 分)中进行扣分,扣完为止;

投标报价高于评标基准价的,按每高于评标基准价1%扣2分的比例从满分( 30 分)中进行扣分,扣完为止。

注:(略)

(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

(满分10分)

①基准价的计算方法见附件。

②各项清单偏差率在95%(不含95%)~ 103%(含103%)范围内的,该项计分系数为1;清单偏差率在93%(含93%)~95%(含95%)范围内的,该项计分系数为0.5;(略),不得分。

③汇总所有分部分项清单的得分。

(3)投标报价材料单价(满分5分)

①基准价的计算方法见附件。

②各项材料偏差率在95%(不含95%)~ 103%(含103%)范围内的,该项计分系数为1;清单偏差率在93%(含93%)~95%(含95%)范围内的,该项计分系数为0.5;超出该范围的,不得分。

③汇总所有材料的得分。

注:招标文(略)。投标人漏报材料单价的,该投标人漏报(略)。

(4)措施项目费(不含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满分5分)

①基准价的计算(略)。

②投标人的措施项目费(不含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报价与基准价相等的得基础分(3分);

低于基准价的,按每低(略).1分的比例从基础分( 3分)的基础上加分,最高加至5分为止;

高于基准价的,按每高于基准价1%扣0.1分的比例从基础分( 3分)的基础上进行扣分,扣完为止。

注:(略)

2.2.4

(3)

综合标

(总分(略))

项目

评审标准

评审计分

企业业绩

投标单位每有一份类似项目业绩(2021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得1分,最多得2分(以合同或(略)扫描件加盖公章为准)

0≤得分≤2

企业既往项目

企业项目经理实名制平均考勤率

平均考勤率≥80%

4分

80%>平均考勤率≥30%

8×(平均(略))

平均考勤率<30%

0

企业项目建筑工人实名制平均考勤率

平均考勤率≥80%

4分

80%>平均(略)

8×(平均考勤率-30%)

平均考勤率<30%

0

企业信用

某有效投标人市场企业信用评价分为Ln(n为从1到n的自然数,示例:L1(略)), 所有有效投标人Ln的算术平均值作为基准值L0,投标人市场(略)

Lm=100×Ln/L0

Lm≥150%,Li=15分

120%≤Lm<150%,Li(略)

90%≤Lm<120%,Li=9分

60%≤Lm<90%,Li=6分

Lm<60%,Li=3分

0-15

拟派项目经理

信用

有效投标人的拟派项目经理市场个人信用评价分值为Wn(n为从1到n的自然数,示例W1、W2……Wn),其中最高值为WMAX,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信用得分:(略)

0-5

附件

(一)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1.有关定义:

有效投标报价

Xi, i为1到N的整数值

有效投标报价的数量

N

有效投标报价(略)

μ

求和

有效投标报价的(略)

σ

变异系数

Z

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有效投标报价范围的最大值(上限)

MAX

参与评(略)(下限)

MIN

确定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有效投标报价范围的调整系数

K

参与投标报价基准价计算去掉最高最低值的数量

M

投标报价基准价

J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综合单价的基准价

Jf

措施项目费(不含安全文明施(略))的基准价

Js

材料(略)

Jc

2.投标报价基准价计算

有效投标报价数据(X1,X2, X3 ……Xn),其平均值为μ,

下载;其标准差为σ,下载;标准差与平均数的比值为变异系数,记为Z,Z=(σ/μ)×100%;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有效投标报价范围的最大值(上限)确定为:MAX=μ+3×K×σ,最小值(下限)为:MIN=μ-2×K×σ;在此范围内的有效投标报价参与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K值的取值为:

序号

Z范围

K值

序号

Z范围

K值

1

Z>10%

0.1

4

6%≥Z>4%

0.25

2

10%≥Z>8%

0.15

5

4%≥Z>2%

0.3

3

8%≥Z>6%

0.2

6

2%≥Z>0%

0.35

投标报价基准价计算规则见下表。

有效投标报价在MAX、MIN范围内(含MAX、MIN值)的个数

投标报价基准价J的计算方法

个数<3

所有有效投标报价(不受MAX、MIN范围的限制)的算(略)

3≤个数≤6

在MAX、MIN范围内的所有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个数>6

在MAX、MIN范围内的所有有效投标报价去掉M个最高报价和M个最低报价后的算术平均值,M为有效投标报价在MAX、MIN范围内的个数÷4后向下取整的整数值

上述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有效投标报价,均不含规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暂列金额(略)

3.分部分项工(略)(不含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基准价、材料单价基准价是所有(略)

基准价分类

基准价计算方法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基准价Jf

有效投标报价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综合单价的算术平均值

措施项目费(不含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基准价Js

有效投标(略)

材料单价基准价Jc

有效投标报价中的材料单价的算术平均值

(二)评审计分

1.有关定义:

商务标总得分

F

投标报价评审得分

FA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综合单价评审得分

FB

措施项目费(不含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评审得分

FC

材料单价评审得分

FD

偏差率

αFA

最低价偏差率

βFA

2.商务标得分等于下列4项得分之和。

序号

项目

分值

评审得分

1

投标报价评审

30

30(略)

2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综合单价评审

10

10≥FB≥0

3

措施项目费(不含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评审

5

5≥FC≥0

4

材料单价评审

5

5≥(略)

合计

50

F=FA+FB+FC+FD

3.工程投标报价的评审,共计(略)。

偏差率=(投标人有效投标报价-投标报价基准价)/ 投标报价基准价;

计分规则见下表。

序号

偏差率

满足条件

计分FA

综合评估法

1

αFA=0

FA=满分

FA=30

2

αFA<0

偏差率αFA每减少1%时,在满分(略)上减扣1分;以此类推,减扣至0为止。

FA=30-|αFA|×100×1

3

αFA>0

偏差率αFA每增加1%时,在满分(略)上减扣2分;以此类推,减扣至0为止。

FA=(略)

注:表中的|αFA|为取绝对值函数。FA分值数据保留小数点后三位。

4.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综合单价评审,共计10分。计分规则见下表。

分部分(略)

计分

P为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综合单价项数总数,R为计分系数

综合评估法

在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基准价95%-103%(不含95%和含103%)内的项数E

FB1=10×E×R1/P,其中计分系数R1=1

在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基准价93%-95%(含93%和95%)内的项数H

FB2=10×H×R2/P,其中计分系数R2=0.5

低于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基准价93%和高于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基准价103%的项数

FB3=0

上述合计FB=FB1+FB2+FB3,FB的最高分为10分

注:(略)

5.措施项目费(不含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评审,共计5分。计分规则见下表。

偏差(略)(投标人措施项(略))÷措施项目费基准价×100%

序号

偏差率αFC

满足条件

计分FC

综合评估法

1

αFC=O

FC=基础分

FC=3

2

αFC<0

偏差率αF(略) %时,在基础分上加0.1分;以此类推,最高加至5分为止。

FC=3+|αFC|×100×0.1

3

αFC>0

偏差率αFC每增加1%时,在基础分上 减扣0.1分;以此类推,减扣至0为止。

FC=3-|αFC|×100×0.1

FC最高分为5分

注:表中的|αFC|用为取绝对值函数。FC分值数据保留小数点后三位。

6.材料单价的评审,共计5分。计分规则见下表。

投标报价材料单价

计分FD

Pd为工程量清单材料表中的材料总数

综合评估法

在材料单价基准价95%-103%(不含95%和(略))内的项数Md

FD1=5×Md×Rd1/Pd,其中计分系(略)

在材料单价基准价93%-95%(含93%和95%)内的项数Nd

FD2=5×Nd×Rd2/Pd,其中计分系(略).5

低于材料单价基准价93%和高于材料单价基准价103%的项数

FD3=0

上述合计FD=FD1+FD2+FD3,FD最高分为5分

注:招标文件应提供工程量清单材料表。投标人漏报材料单价的,该投标人漏报项不参与材料单价基准价计算。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略)。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略),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略)

2.1.2 资格评审标准:(略)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略)

2.2 分值(略)

2.2.1分值构成

(1)施工组织设计:(略)

(2)投标报价:(略)

(3)综合标:(略)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略)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略)

2.2.4 评分标准

(1)施工组织设计:(略)

(2)投标报价:(略)

(3)综合标:(略)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略)。有一项不符(略),作否决投标处理。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否决(略):

(1)第二章(略).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略)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2.2.4(1)目规定的(略) ;

(2)按本章第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综合标计算出得分C;

3.2.2 评分分(略)。相同分值的可逐步向小数点后增加位数至不同为止。

3.2.3 投标人得分=A+B+C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略)

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在评标结束前,投标人未对评委的质疑进行书面澄清或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有权进行相关处理。评标委(略)。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略)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略)。

3.4 评标结果

3.4.1除第二(略),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略)。


附件A:

评标详细程序

A0.总则

本附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本章第3条所规定的评标程序的进一步细化,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本附件所规定的详细程序开展并完成评标工作。

A1.基本程序

评标活动将按以下五个步骤进行:

1. 评标准备;

2. 初步评审;

3. 详细评审;

4. 澄清、说明或补正;

5. 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及提交评标报告。

A2. 评标准备

A2.1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

评标委员(略)。

A2.2评标(略)

评标委员会(略)。评标委员会主任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评标委员会主任在与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协商的基础上,可以将评标委员会划分为技术组和商务组。

A2.3 熟悉文件资料

A2.3.1评标委员会主任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熟悉招标目的、招标范围、主要合同条件、质量标准和工期要求等,掌握评标标准和方法,熟悉电子交易平台评标系统的操作手册。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A2.4对投标文件进(略)(清标)

A2.4.1在不改变投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本章中简称为“清标”),从而发现并提取其中可能存在的对招标范围理解的偏差,投标报价的算术性错误,错漏项,投标报价构成不合理、不平衡报价,不可竞争费不符合相关规定,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等明显异常的问题,并就这些问题整理形成清标成果。评标委员会对清标成果审议后,决定需要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说明或补正的问题,形成(略),向投标人发出(略)(包括(略)

A2.4.2投标人接到评标委员会发出的(略)后,应按评标委员会的要求提供书面澄清资料并按要求进行密封,在规定的时间递交到指定地点。

A3. 初步评审

A3.1形式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略),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形式评审,并记录评审结果。

A3.2资格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资格评审,并记(略)。

A3.3响应性评审

A3.3.1评审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响应性评审,并记(略),不同供应商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计算机的网卡 MAC 地址、CPU 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三码同时相同的视为无效响应,无上述情(略)。

注: 新密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抓取的为 CPUID,即同一型号 CPU 序号不存在唯一性,仅有 CPU 序号致不作为无效响应因素。

A3.3.2投标人投标价格不得超出(不含等于)按照本章前附表的规定计算的“拦标价”,凡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超出“拦标价”),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能通过响应性评审(适用于设立拦标价的情形(略)

A3.3.2投标人投标价格不得超出(不含等于)招标控制价,凡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超出招标控制价的,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能通过响应性评审(适用于设立招标控制价的情形(略)

A3.4 判断投标是否为否决投标

A3.4.1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是否为否决投标的全部条件,在本章附件B中集中列示。

A3.4.2本章附件B集中列示的(略)不应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本部分包括的(略)抵触,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的规定为准。

A3.4.3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包括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过程中,依据本章附件B中规定的(略)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是否为否决投标。

A3.5 算术错误修正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中规定的相关原则对投标报价(略)

A3.6 澄清、说明或补充

在初步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对此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根据本章第3.3款的规定执行。

A4. 详细评审

只有通过了初步评审、被判定为合格的投标方可进入详细评审。

A4.1 详细评审的程序

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3.2款中规定的程(略)。

(1)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和评分;

(2)综合标评审和评分;

(3)投标报价(略)

(4)汇总评分结果。

A4.2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和评分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分值设定、各项评分因素、评分标准,对施工组织设(略),施工组织设计的得分记录为A。

A4.3综合标评分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分值设定、各项评分因素、评分标准,对综(略),综合标的得分记录为B。

A4.4投标报价评审和评分

A4.4.1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方法计算“评标基准价”。

A4.4.2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方法,计算各个已通过了初步评审、施工组织设计评审的投标总报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材料费、措施项目清单报价的“偏差率”。

A4.4.3按照评标(略),对照投标报价的偏差率,分别对各个投标报价进行评分,投标报价的得分记录为C。

A4.5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详细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略)补正。投标人对此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根据本章第3.3款的规定执行。

A4.6汇(略)

A4.6.1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填写详细评审评分汇总表。

A4.6.2详细评(略),汇总各个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详细评审评分结果,并按照详细评审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对投标人进行排序。

A5.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

A5.1 推荐中标候选人

A5.1.1除第二章“(略),评标委员会在推荐中标候选人时,应遵照以下原则:

(1)评标委员会按照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排列,并根据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7.1款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将排序在前(略)。

(2)如果评标委(略),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且少于第二章(略).1款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的,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将所有有效标按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作为中标候选人向招标人推荐。如果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略)。

A5.1.2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A5.2 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的,评标委员会按照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排列,并确定排名第(略)。

A5.3 编制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第3.4.2项规定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由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签章(略)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5)否决投标情况说明;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7)评分比较一览表(包括评标委员会在评标(略)件);

(8)经评审的(略)

(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如果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则为“确定的中(略))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10)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A6. 特殊情况的处置程序

A6.1 关于评标活动暂停

A6.2.1评标委员会应当执行连续评标的原则,按评标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内容、办法、标准完成全部评标工作。只有发生不可抗力导致评标工作无法继续时,评标(略)。

A6.2.2发生评标暂停情况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封存全部投标文件和评标记录,待不可抗力的影响结束且具备继续评标的条件时,由原评标委员会继续评标。

A6.2 关于评标中途更换评委

A6.2.1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在评标中途更换;

(1)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不能到场或需在评标中途退出评标活动。

(2)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某个或某几个评标委员会成员需要回避。

A6.2.2退出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其已完成的评标行为无效。(略)确定代替者进行评标。

A6.3记名投票

在任(略),需评标委员会就某项定性的评审结论做出表决的,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A7.补充条款

无。


附件B:(略)

(略)

B0.总则

本附件所集中列示的(略),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所规定的(略)的总结和补充,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的规定为准。

B1.(略)

否决投标的情形

序号

评审项目

否决投标项

1

1.1

投标总价

不等于各单项工程报价之和且拒不按照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澄清、说明或者修正影响评标的

高于(略)

1.2

单项工程费

不等于各单位工程报价之和且拒不按照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澄清、说明或者修正影响评标的

1.3

单位工程费

不等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之和且拒不按照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澄清、说明或者修正影响评标的

2

2.1

分部分项工程费及单价措施费总价

不等于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含单价措施项目)费之和且拒不按照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澄清、说明或者修正影响评标的

2.2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编码

与招标文件发布的清单不一致的

2.3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名称

与招标文件发布的清单不一致的

2.4

分部分(略)

与招标文件发布的清单不一致的

2.5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计量

单位

与招标文件发布(略)

2.6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工程量

与招标文件发(略)

2.7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综合单价

不等于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及利润之和且拒不按照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澄清、说明或者修正影响评标的

2.8

材料单价

综合单价中的材料单价与材料表中材料单价不一致的

3

3.1

安全(略)

与河南省相关规定要求不符的

3.2

其他措施费(费率类)项目

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的

4

4.1

其他项目费

不等于各组成部分之和(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计日工费+总承包服务费)且拒不按照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澄清、说明或者修正影响评标的

4.2

暂列金额

与招标文件发布的金额不一致的

4.3

暂估价

与招标文件发布的金额不一致的(包括材料暂估单价、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

4.4

计日工

与招标文件发布的数量不一致的(计日工按(略))

4.5

总承包服务费

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

5

规费

与河南省相关规定要求不符的

6

税金

与河南省(略)

7

电子投标文件的雷同性

分析

评标系统提示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的文件制作机器码或者文件创建标识码、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文件制作机器码或者文件创建标识码、造价软件锁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软件加密锁使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略))等信息相同或一致的

8

8.1

对招标文件的响应、重大偏差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

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格(略)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的

8.2

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质、资格条件的

8.3

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共同投标协议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签署、提交,未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的

8.4

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的,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8.5

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一致,或前(略)

8.6

项目经理(建造师)资格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专业等级要求,或投标截止当日在其他项目担任项目经理(建造师)(以合(略))的,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除外

8.7

项目经理(建造师)、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的社保非本单位缴纳(已退休的人员除外)的。社保(略)(非独立法人)缴纳的视同本单位缴纳

8.8

采用(略),投标文件与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项目经理(建造师)不一致(离职、死亡的除外)且未在(略)

8.9

企业、项目经理(建造师)类似项目业绩不符合招标文件投标资格要求的

8.10

投标人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的

8.11

投标人与(略)

8.12

投标人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单位负责人的

8.13

投标人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

8.14

投标人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单位、招标代理机构或承担设计、造价咨询、监理业务的单位

8.15

对招标文件的响应、重大偏差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

投标人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单位、招标代理机构、设计单位、造价咨询机构、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

8.16

投标人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单位、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略)

8.17

投标人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的

8.18

投标人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情形的

8.19

投标人或拟派项目经理被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略)

8.20

投标人被市场监管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且在管理期限内的

8.21

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在“信用中国”网站重点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中被限制或者禁止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严重失信主体”且在管理期限内的

8.22

投标人拖欠工人工资,情节严重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且在公布的期限内的

8.23

投标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受到行业主管部门处罚且在处罚期内的

8.24

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且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者提交的相关材料无法证明投标人可以按照其报价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履行期限完成招标项目的

8.25

投标文件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或者所提供的投标保证有瑕疵的

8.26

对投标项目工期承诺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完成期限的

8.27

技术标违反(略)

8.26

投标人拒不按照评标委员会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影响评标的

8.29

投标人在本次投标活动中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8.30

投标人拒不按照评标委员会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影响评标的

8.31

投标(略)行为的

B2.否决投标说明

B2.1评标委员会应对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略)以及投标文件存在的具体问题,对判定为否决投标的投标文件进行否决投标情况说明。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GF—2017—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制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包人(全称):(略)人民政府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略)人民政府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提升改造(一期)项目 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工程名称:(略)人民政府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提升改造(一期)项目 。

2.工程地点:(略) 。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4.资金来源:(略)

5.工程内容:(略)人民政府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提升改造(一期)项目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所有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略)》(附件1(略)

6.工程承包范围:

计划开工日期:(略)

计划竣工日期:(略)

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工程(略)。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 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2.合同价格形式: 。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略)(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略)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略),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略)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本合同于 (略)签订。

本合同在 签订。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略)。

本合同自 生效。

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

发包人: (略)

(略)

(略)

(略)

(略)

(略)

(略)

(略)

(略)

(略)

(略)

(略)

(略)


1. 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略)(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略)

1.1.1.3 (略):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略)。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略)。

1.1.1.7 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略)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

1.1.1.9 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略)。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略)

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 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5 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略)他组织。

1.1.2.6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7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

1.1.2.8 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2.9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略),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9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0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略)的开工日期。

1.1.4.2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3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4.4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略))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1.4.5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1.4.6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略)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 合同价格:是指(略)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略)。

1.1.5.3 费用:是指为履(略),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1.1.5.5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1.1.5.6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略)。

1.1.5.7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1.1.5.8 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略)。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略),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略),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略),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略),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略),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略)

(2)(略)(如果有);

(3)投标(略)(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略)。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图纸(略)

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略)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略)。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6.2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略),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

1.6.3 图纸的修改和补充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

1.6.4 承包人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略),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略),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8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略)。因一方合(略),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1.9化石、文物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略)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略)。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略)。

1.10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略)

除专用合同条款(略),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略),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10.2 场外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略),并配合交(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1.10.3场内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略)有关费用,由承(略),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1.10.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1.10.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1.11知识产权

1.11.1 除专用(略),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略)。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略)。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略)三方。

1.11.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略)。

1.1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12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1)工程量清(略)

(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

(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2. 发包人
2.1 许可或批准

发包(略),并办理法律(略),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略)。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略)。发包人代表(略)。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不属于法定(略),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

2.3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

2.4 施工现场、施(略)

2.4.1 提供施工现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略)。

2.4.2 提供施工条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将施工用水、电力(略)

(2)保证向(略)

(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4)按照专用(略)。

2.4.3 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略),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

2.4.4 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略)(或)延误的工期。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现场(略)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略)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

(2)按法律规定和合(略),并在保(略)

(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略),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略),防止因工程(略)

(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按照法律规定(略),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

(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略)、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略),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略),承担违约责任。

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

3.2.3 承包人需要更换(略),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略)。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4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略)。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略),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略)。

3.2.5 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3.3 承包人人员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3.3.2 承包人派(略)。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略),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

特殊工(略),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

3.3.3 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略)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略),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略)。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 承包(略)

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略),但因基础(略),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承包人不得将(略),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略)确。

承包人不得以(略)。

3.5.2 分包的确定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10.7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略),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3.5.3 分包管理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3.5.4 分包合同价款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略),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

(2)生效法律文书要(略),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

3.5.5 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

分包人在(略),发包人有权(略),要求承包人(略),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略),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2)在承包人负责(略),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略)。因承包人原(略),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7 履约担保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略),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略)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略),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略)。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2监理人员

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

4.3监理人的指示

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

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略)。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略)任和义务。

4.4 商定或确定

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略),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

总监理工程师应(略),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略),按照争(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5. 工程质量
5.1质量要求

5.1.1 工程(略)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略)定。

5.1.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略)。

5.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略)(或)延误的工期。

5.2质量保证措施

5.2.1 发包人的质量管理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

5.2.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略)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略)。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略)。

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略)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略),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5.2.3 监理人的质量检(略)

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略),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略)。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人的检(略)。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略)。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1承包人自检

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

5.3.2检查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略),通知中(略),并应附有自检(略)。

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略),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略),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5.3.3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

5.3.3 重新检查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略),并在检查后(略)。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略)(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5.3.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略)(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5.4.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13.2.4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

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5 质量争议检测

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略),由责任方承担。

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略),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在施(略),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略)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

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7.8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

6.1.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6.1.3特别安全生产事项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略)。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略)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7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

6.1.4 治安保卫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略)。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1.5 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略),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6.1.6 安全文明施工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略),增加的安全文(略)。

承包人经发包(略),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略),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略)。

除专用合同(略),发包人应在(略),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略)。

6.1.7 紧急情况处理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略),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8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略),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略)。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6.1.9 安全生产责任

6.1.9.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

6.1.9.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略)损失,由承(略)。

6.2 职业健康

6.2.1 劳动保护

承包人应按(略),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略)

承包人应按(略),并提供劳动(略),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6.2.2 生活条件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 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略)。

6.3 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

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 工期和进度
7.1施工组织设计

7.1.1 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

(1)施工方案;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4)劳动力(略)

(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

(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

(8)环境保(略)

(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略),但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略),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

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略)。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略),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略),经监理人(略)。(略)进度安排。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

7.3.2 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略)。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略)。

7.4测量放线

7.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略).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略)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略)。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

7.4.2 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略),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

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略)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

(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略)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略)。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略)。监理人经发包人(略),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8 暂停施工

7.8.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略),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略),按照第7.8.4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7.8.2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84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16.2.1项〔承包人(略)(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

7.8.3 指示(略)

监理(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

7.8.4 紧急情况下(略)

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7.8.5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承包人无(略),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略),按照第7.5.1项〔因发(略)。

7.8.6 暂停施(略)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略).1款〔变更(略)(2)项的可取消工作。

暂停施工持续84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16.1.3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

7.8.7 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

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略)。

7.8.8 暂停施工的措施

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略)。

7.9提前竣工

7.9.1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

7.9.2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

8. 材料与设备
8.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略)》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

承包人应提前30天通过监理人(略)。承包人按照第7.2.2项〔施(略),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

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略),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略),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8.3材料与工程设(略)

8.3.1 发包人应按《(略)》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16.1款〔发包人(略)。

8.3.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略)。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4材料与(略)

8.4.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略)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略),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略),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8.4.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略)。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略)(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禁止使用不合(略)

8.5.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2 监理人发现承包(略),承包人应(略),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略):

(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

(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略),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8.6.2 样品的保管

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

8.7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

8.7.1 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8.7.2项约定的程序执行:

(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

(2)发包人要求(略)

(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

8.7.2 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28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

(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3)替代(略)产生的影响;

(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

(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4天内向承(略)使用替代品。

8.7.3 发包人认(略),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既无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略),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价格。

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略)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略)。承包人更(略),应报监理人批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略),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8.8.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8.3要求承包人增(略)

承包人使用(略)(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9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

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略)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略)。

9.1.2 承包人应(略)、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监理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

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

9.1.3 承包人(略),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略)。

9.2取样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略),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

9.3材料、工程(略)

9.3.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略)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9.3.2试验属于自检(略),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略),监理人可(略),也可由(略)。承包人(略),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

9.3.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略)。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略)(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略)(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9.4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略)。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略)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10.2变更权

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涉及(略),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

10.3变更程序

10.3.1 发包(略)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10.3.2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

10.3.3 变更执行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10.4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略),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略)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0.4.2 变更(略)

承包人应在(略),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略)。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略)。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略),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奖励,奖励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6变更(略)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略)减工期天数。

10.7暂估价

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

第1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略)意见。承包人应(略)

(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14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7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

(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7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略)收到资料后3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略)。

第2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略),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略),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确认。确定(略),由发包人(略)。

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

第1种方式:对于不(略),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

(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28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4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

(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

(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略)。

第2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10.7.1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1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

第3种方式:(略)

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略),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

10.7.3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0.8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合同当事人可(略)。

10.9计日工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略).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

11. 价格调整
11.1市场价格波动引(略)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略)

(1)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下载

公式中:(略)

下载——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下载——各可调因子(略)(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签约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

下载——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下载——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略),以及基本价(略),非招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无前(略),可采用(略)。

(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略),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指数计算。实际价格指数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

(3)权重的调整

因变更(略),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第2种方式:(略)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略)。

(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略)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

(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略),合同履行期(略),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略),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略)。

④承包人应(略),发包人确认用(略),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5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略),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

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略)息价编制。

(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第3种方式:(略)

11.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略)。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略),工期应予以顺延。

因法律变化引(略),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发包人(略):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略)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略).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11.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3.其它(略)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12.2付款

12.2.1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略)。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12.2.2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略),专用合同(略)。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略)。

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略)。

12.3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2.3.2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略):

(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略),并按监理人(略)。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略)。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2.3.4 总价(略)

除专用合同(略),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略)月实(略)。监理人对工(略),有权要求承(略)。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略)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略),可以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略),但合同价(略)。

12.3.6 其他价格形(略)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12.4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12.3.2项〔计量周期〕的约定与计量周期保持一致。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略)

(2)根据第10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12.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4)根据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5)根据第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6)对已签发(略),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

(7)根据合同约(略)。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12.3.3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按月进行支付分解,并汇总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总价合同按(略),承包人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略)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按照第12.4.6项〔支付分解表〕及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和提交程序。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略)。

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略)。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略),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2)除专用合(略),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略)。

(3)发包人签发(略),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12.4.5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略),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2.4.6 支付分解表

1.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

(1)支付分解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第(1)目的估算金额;

(2)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4.4款〔商(略)

(3)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分解表,用于支付参考。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除专用合同(略),承包人应根据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约定的施工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按月进行分解,编制支付分解表。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表及编制支付分解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监理人。

(2)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略)。

(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略),则承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

3.单价合(略)

除专用合同(略),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和总价项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程量等因素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表,其编制与审批(略)。

12.5支付账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1 分部(略)范、标准及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

13.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提前48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略)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分部分项(略)。

13.2竣工验收

13.2.1竣工验收条件

工程(略),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略)划;

(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13.2.2竣工验收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略),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略)

(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略)。

(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略)。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13.2.3竣工日期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略),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略)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13.2.4 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

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略),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略),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略),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13.3工程试车

13.3.1试车程序

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一致,试车费用由承(略)。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1)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通知中应载(略)。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监理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自试车结束满24小时后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2)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略),并在试车前(略)。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合同当事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13.3.2 试车中的责任

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略),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略)

13.3.3 投料试车

如需进行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略)。发包人要(略),应征(略),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有关事项。

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投料试车不合格的,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3.4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

13.4.1 发包人需要在工(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且经发包人同意的,可进(略),验收的程序(略).2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

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3.4.2 发包人要求在(略),由此导致(略)(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3.5 施工期运行

13.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略).4款〔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3.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5.2款〔缺陷责任期〕约定进行修复。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

(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

(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

(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略),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

13.6.2 地表还原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略),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略),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略)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他工程质量担保方式的除外;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4.2 竣工结算审核

(1)除专用合同条款(略),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略)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14.3 甩项竣工协议

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议中应明确,合同当事人按照第14.1款〔竣工结算申请〕及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完合格(略),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除专用(略),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略),按照中国(略)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条(略)。

15. 缺陷责任与保修
15.1 工程保修的原则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15.2 缺陷责任期

15.2.1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单位工(略),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略)。因发包(略),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略),缺陷责(略)。

15.2.2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15.2.3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略),试验和试(略)。

15.2.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14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5.3 质量保证金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略)。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略),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

(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略)(1)种方式。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略),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略)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双方约定的其他(略)。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略)(1)种方式。

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如承包人在发(略)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15.3.3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略)序处理。

15.4 保修

15.4.1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略)。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15.4.2 修复费用

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略):

(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略),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略)

(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15.4.3 修复通知

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略),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48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15.4.4 未能修复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略),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4.5 承包人出入权

在保修期内,为了(略),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密等规定。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略)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

(5)因发包人违反合(略)

(6)发包人无(略),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略),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略),并通(略)。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略),或出现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略),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6.1.4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约担保:

(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承包人(略)

(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

(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4)承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

(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

(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

(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略),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略)。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6.2.4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合同解除后,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略)

(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略),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略),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6.2.5采(略)

因承包人违约(略),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14天内,协助发包人与采购合同的供应商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

16.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略),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略)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略),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略)。

17.3 不可(略)

17.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17.3.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略):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略),已经引起或(略),应当(略),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略)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略),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略),在迟延履行(略),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7.4 因不(略)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略)。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略).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

(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

(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

(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除专用合同条(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28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8.2 工伤保险

18.2.1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略)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2.2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略),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3其他保险

发包(略)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18.4持续保险

合同当事人应(略),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略)。

18.5 保险凭证

(略)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

18.6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8.6.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发包人负责补足。

18.6.2承包人未(略),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人负责补足。

18.7 通知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承包(略),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

保险(略),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

19. 索赔
19.1承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略),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略)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略)。

19.2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承包人索赔(略):

(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略),有权要求承(略)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略)

(3)承包人接受索(略),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3发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略)。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略)(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

19.4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承包人收到发包(略),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

(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5 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人按第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按第14.4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0. 争议解决
20.1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略),自行和解(略),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2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略)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3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略)。

选择一名争议(略),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略)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略)。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略)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略),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

20.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略):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略) ;

通信地址: 。

1.1.2.5 设计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略) ;

通信地址: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 。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1.5 合同(略)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

1.7 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天内将与合同(略)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略)

1.11 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身份证号: ;

(略) ;

联系电话: ;

(略) ;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

2.4 施工现场、施(略)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略) ;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 。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

3.6 工程照(略)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

(略)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略) ;

通信地址: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

(2) ;

(3) 。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略)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略),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 ;

(2) ;

(3) 。

7.9 提前(略)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 。

8. 材料与设备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略):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

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10.7 暂估价

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1:《(略)》。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略)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种方式确定。

第3种方式:(略)

(略)的约定: 。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略)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第2种方式:(略)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略)%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略)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略)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3种方式:(略)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3、其他价格方式: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

预付款支付期限: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

12.3.3 单价(略)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略),应提前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略)

13.2 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 。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

15. 缺陷(略)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7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略)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2)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

15.4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 。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

(7)其他: 。

16.1.3 因发包人(略)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天内(略)。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略)

(2)向 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

协议书附件:

附件1:(略)

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2:(略)

附件3:(略)

附件4:(略)

附件5:(略)

附件6:(略)

附件7:(略)

附件8:(略)

附件9:(略)

附件10:(略)

附件11:(略)


附件1:(略)

单位工程名称

建设规模

建筑面积(平方米)

结构形式

层数

生产能力

设备安装内容

合同价格(元)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件2:

(略)

序号

材料、

设备品种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质量等级

供应时间

送达地点

备注

件3:

(略)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 (工程全称)签订(略)。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略);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年;

3.装修工程为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略)。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略)。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略),立即向当(略),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略),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略)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略)

(略)

(略)

(略)

(略)

(略)

(略)

(略)

(略)


附件4:

(略)

文件名称

套数

费用(元)

质量

移交时间

责任人


件5:

(略)

序号

机械或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产地

制造年份

额定功率(kW)

生产能力

备注

件6:

(略)

名 称

姓名

职务

职称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质量管理

材料管理

计划管理

安全管理

其他人员


件7:

(略)

名 称

姓名

职务

职称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质量管理

材料管理

计划管理

安全管理

其他人员


件8:

履约担保

(发包人名称):

鉴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 (略)就 (工程名称)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签订的合同,向你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略)

2. 担保有效期自你方与承包人(略)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

4. 你方和承(略),我方承担本担(略)。

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

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 保 人: (略)

(略)

(略)

(略)

(略)

(略)

(略)

件9 :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名称):

根据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于 (略)签订的 (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你方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你方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为承包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略)

2. 担保有效(略),至你方签(略)。

3. 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略),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略)

4. 你方和承包(略),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

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

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 (略)

(略)

(略)

(略)

(略)

(略)

(略)


件10:

支付担保

(承包人):

鉴于你方作为承包人已经与 (发包人名称)(以下称“发包人”)于 (略)签订了 (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应发包人的申请,我方愿就发包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1. 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

2. 本保函所称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略)

3. 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 %,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元(大写: (略)

二、保(略)

1.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略)

2.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略) 日内。

3.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我(略),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发包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

四、(略)

1. 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发包人未支付主合同约定工程款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略)。

2. 在出现你方与发包人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拒绝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情形时,你方要求我方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需提供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

3. 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后7天内无条件支付。

五、(略)

1. 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你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2. 发包人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工程款的全部支付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3. 我方按照本保(略)函保证金额时,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4.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

5. 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你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

六、免责条款

1. 因你方(略),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发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发包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如加重发包人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略),但主合同第10条〔变更〕约定的变更不受本款限制。

4. 因不可抗力造成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七、争议解决

因本保函或本保函相关事项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人民(略)。

八、(略)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 (略)

法定代表人或(略)

(略)

(略)

(略)

(略)


附件11:

11-1:(略)

序号

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合价(元)

备注

11-2:(略)

序号

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合价(元)

备注


11-3:(略)

序号

专业(略)

工程内容

金额

小计: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1.工程量清单说明

1.1本(略)范》(GB50500—2013)(以下简称“(略))以及招标文件中包括的图纸等编制。计价规范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中没有的子目,应在本章第1.4款约定;计价规范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中没有且本章第1.4款也未约定的,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向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略)华人民共和国法定的基本计量单位。

1.2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略)

1.3本工程量清单仅是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合同约定确定。合同价格的确定以及价款支付应遵循合同条款(包括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略)。

1.4补充子目的子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工作内容说明如下: 。

1.5本条第1.1款中约定的计量和计价规则适用于合同履约过程中工程量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变更、索赔和工程结算。

1.6本条与下述第2条和第3条的说明内容是构成合同文件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组成部分。

2.投标报价说明

2.1投标报价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计价要求,并按照下列依据自主报价。

(1)《招标文件》;

(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河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HA 01-31(略)),《河南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HA 02-31-(略)),《河南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HAAl-31-2016),《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E 园林绿化工程”及省、市相关配套的计价办法、调整文件及综合解释等;

(3)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

(4)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

(5)招标文件(包括(略))的澄清、补充和修改文件;

(6)施工图纸、相关(略)

(7)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8)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定等技术资料;

(9)市场价格信息(略)

(10)其他的相关资料。

2.2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子目须填入单价或价格,且只(略)。

2.3工程量清单中标价的综合单价或金额,应包括所需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管理费及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所谓“一定范围内的风险”是指合同约定的风险。

2.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已分摊(略)中。

2.5“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投标总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增值税组成,并且“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投标总价应当与构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增值税的合计金额一致。

2.6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按下列要求报价:

2.6.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应依据计价规范中关于综合单价的组成内容确定报价。

2.6.2如果(略)(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及调整表”中列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则按照本节第3.3.2项(略),将该类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暂估单价本身以及除对应的规费及增值税以外的费用计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相应子目的综合单价。

2.6.3如果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涉及“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中列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则该类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至现场指定位置的采购供应价本身不计入投标报价,但应将该类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安装、安装所需要的辅助材料、安装损耗以及其他必要的辅助(略)

2.6.4 “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所列各子目的综合单价组成中,各子目的人工、材料和机械台班消耗量由投标人按照其自身情况做充分的、竞争性考虑。材料消耗量(略)。

2.6.5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交并构成合同文件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选用表”中所列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是指此类材料和工程设备自来源地运至工地仓库或(略)。“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选用表”中所列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应与构成综合单价相应材料或工程设备的价格一致。

2.7总价措施项目按下列要求报价:

2.7.1总价措施项目(略)。可以计量工(略),应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略)标人所填报价格应包括除规费、增值税外的全部费用。

2.7.2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国家、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2.7.3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中所列项目仅指一般的通用项目,投标人在报价时应充分、全面地阅读和理解招标文件的相关内容和约定,包括第七章“技(略),详实了解工(略),充分考虑招标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对招标人给出的措施项目清单的内容进行细化或增减。

2.7.4 “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所填写的报价金额,应全面涵盖招标文件约定的投标人中标后施工、竣工、交付本工程并维修其任何缺陷所需要履行的责任和义务的全部费用。

2.7.5对于“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所填写的报价金额,应按照“措施项目清单报价分析表”对措施项目报价的组成进行详细的列项和分析。

2.8其他项目清单费应按下列规定报价:

2.8.1暂列金额按“暂列金额明细表”中列出的金额报价,此处的暂列金额是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统一给定的,并不包括本章第2.8.3项的计日工金额。

2.8.2暂估价分为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两类。其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按本节第3.3.2项的报价原则进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之综合单价,不在其他项目清单中汇总;专业工程暂估价直接按“(略)”中列出的金额和本节第3.3.3项的报价原则计入其他项目清单报价。

2.8.3计日工按“计日工表”中列出的子目和估算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金额。计日工综合单价均不包括规费和增值税,其中:

(1)劳务单价(略)管理费和利润;

(2)材料价格包括材料运到现场的价格以及现场搬运、仓储、二次搬运、损耗、保险、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3)施工机械限于在施工场地(现场)的机械设备,其价格包括租赁或折旧、维修、维护和燃油等消耗品以及操作人员费用,包括承包人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但不包括规费和增值税。辅助人员按劳务价格另计。

2.8.4 总承包服务费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内容和要求,按“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所列格式自主报价。

2.9规费和增值税应按“规费、增值税项目计价表”所列项目并根据国家、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略)。

2.10除招标文件有强制性规定以及不可竞争部分以外,投标报价由投标人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其成本。

2.11工程量清单计价所涉及的生产资源(包括各类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略)应根据自身的信息渠道和采购渠道,分析其市(略),体现投标人(略)。

2.12管理费应由投标人在保证不低于其成本的基础上做竞争性考(略)

2.13投标报价中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以及相关的费用。

2.14投标总价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为实施、完成招标工程并修补缺陷以及履行招标文件中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的所有责任和义务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2.15有关投标报价的其他说明:

3. 其他说明

3.1词语和定义

3.1.1工程量清单

是表现本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增值税)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3.1.2总价子目

工程量清单中以总价计价,以“项”为计量单位,工程量为整数1的子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价固定包干。采用总价合同形式时,合同订立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均没有合同约束力,所有子目均是总价子目,视同按项计量(合同条款第15条约定的变更除外(略)

3.1.3单价子目

工程量清单中以单价计价,根据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计量,以实际完成数量乘以相应单价进行结算的子目。

3.1.4子目编码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中所列的子目名称的数字标识和代码,子目编码与项目编码同义。

3.1.5子目特征

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子目、措施项目的(略)义。

3.1.6规费

承包人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

3.1.7增值税

国家税法规(略)。

3.1.8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以及发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进行管理、服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所需的费用。

3.1.9同义词语

本章中使用的词语“招标人”和“投标人”分别与合同条款中定义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略)。

3.2工程量差异调整

3.2.1工程量清单中的工作内容分类、子目列项、特征描述以及“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附带的工程量都不应理解为是对承包(招标)范围以及(略)。

3.2.2投标人应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认真细致的复核。这种复核包括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子目编码、子目名称、子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工程量的准确性以及可能存在的任何书写、打印错误进行检查和复核,特别是对(略)和校核。如果投标人经过检查和复核以后认为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存在差异,则投标人应将此类差异的详细情况连同按投标人须知规定提交的要求招标人澄清的其他问题一起提交给招标人,招标人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颁发工程量清单的补充和(或)修改文件。

3.2.3如果招标人在检查投标人根据上文第3.2.2项提交的工程量差异问题后认为没有必要对工程量清单进行补充和(或)修改,或者招标人根据上文第3.2.2项对工程量清单进行了补充和(或)修改,但投标人认为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依然存在差异,则此类差异不再提交招标人答疑和修正,而是直接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包括招标人可能的补充和(或)修改)进行投标报价。投标人在按照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时,除按照本节2.7.3项要求对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的内容进行细化或增减外,不得改变(包括对工程量清单子目的子(略)招标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即使按照图纸和招标范围的约定并不存在的子目,只要在招标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已经列明,投标人都需要(略),并纳入投(略)。

3.3暂列金额和暂估价

3.3.1“暂列金额明细表”中所列暂列金额(不包括计日工金额)中已经包含与其对应的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但不含增值税。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将此类暂列金额直接纳入其他项目清单的投标价格并计取相应的增值税,不需要考虑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3.3.2“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及调整表”中所列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是此类材料、工程设备本身运至施工现场内的工地地面价,不包括其本身所对应的管理费、利润、规费、增值税以及这些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安装、安装所需要的辅助材料、安装损耗、驻厂监造以及发生在现场内的验收、存储、保管、开箱、二次倒运、从存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以及其他任何必要的辅助工作(以下简称“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安装及辅助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及其对应的管理费、利润、规费和增值税。除应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将此类暂估价本身纳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相应子目的综合单价以外,投标人还应将上述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安装及辅助工作所发生的费用以及与此类费用有关的管理费和利润包含在分部(略)

3.3.3专业工程暂估价及结算价表中所列的专业工程暂估价已经包含与其对应的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但不含增值税。投标(略)取相应的增值税。除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将此类暂估价纳入其他项目清单的(略)规定的内容考虑相应的总承包服务费以及与总承包服务费有关的规费和增值税。

3.4其他补充说明

3.4.1 招标文件应提供工程量清单材料表。投标人漏报材料单价的,该投标人漏报项不参与材料单价基准价计算。

3.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电子版的要求:

加密的电子投(略)(包含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技术标+资信标等相关内容)上传至系统中。

附件1:(略)


第六章 图 纸

图纸(略)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7.1 依据设计施工图纸和技术文件要求,本工程项目的施工必须达到以下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及省、市、行业的一切有关法规、规范的要求,如标准及规范要求有出入则以较严格者为准。规范如有变化,以最新发布的为准。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项目名称) 标段

招标编号:

投 标 文 件

投标人: (略)

(略)

(略)


目 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授权委托书

四、投标保证金

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六、施工组织设计

七、项目管理机构

八、资格审查资料

九、(略)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 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 标段招标文件的(略),对本项目施工愿意以人民币(小写) 元,(大写) 的投标总报价(包含规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和税金),工期 ,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 。

2. 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 日历天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 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小写) 元,(大写) 。

4. 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略)后,在(略)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若中标(略)。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5)我方承诺(略)。

(6)我方承诺将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执行。

5. 我方(略),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 (其他补充说明(略)

投 标 人: (略)

(略)

(略)

网 址:

电 话(手机号):

(略)

(略)

(略)

注:投标函为交易平台固定格式,投标函以招标文件中的要求为准,投标函中内容如有与投标函附录中内容不一致,以投标函附录为准。


(二)投标函附录

项目名称

标段

投标人

项目经理

级别

投标范围

投标总报价

(大写)

(小写)¥ 元

工程投标总报价(含规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和税金)

(大写)

(小写)¥ 元

投标报价(不含规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和税金)

(大写)

(小写)¥ 元

其中

安全文明施工费

(大写)

(小写)¥ 元

增值税

(大写)

(小写)¥ 元

暂列金额

(大写)

(小写)¥ 元

专业工程暂估价

(大写)

(小写)¥ 元

规费

(大写)

(小写)¥ 元

措施项目费(不含安全文明施工费)

(大写)

(小写)¥ 元

投标质量

投标工期

缺陷责任期

投标有效期

其他

投标人: (略)

(略)

(略)


二、法定代表人(略)

投 标 人:

单位性质:

(略)

成立时间: (略)

经营期限:

姓 名: (略)

年 龄: (略)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略)

投标人: (略)

(略)


、授(略)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略),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略),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施工投标(略),其法律后果(略)。

委托期限:90日历天(投标截止之日起(略)

代理(略)。

附:(略)

投 标 人: (略)

(略)

身份证号码:

(略)

身份证号码:

(略)


四、投标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转账凭证或保函扫描件或电子保函截图。

2.附投标人基本户开户许可证或开户银行出具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扫描件。


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六、施工组织设计

1.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和对现场的勘察情况,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按照招标文(略):

2.施工组织设计(略),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

附表一 (略)

附表二 (略)

附表三 (略)

附表四 (略)

附表五 (略)

附表六 (略)


附表一:(略)

序号

设备名称

型号

规格

数 量

国别

产地

制造

年份

额定功率

(KW)

生产

能力

用于施

工部位

备注


附表二:(略)

序号

仪器设备

名 称

型号

规格

数 量

国别

产地

制造

年份

已使用台

时 数

用 途

备注


附表三:(略)

单位:人

工种

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附表四:(略)

1.投标人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

2.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和(或)横道图表示。


附表五:(略)

投标人应递交一份(略),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附表六:(略)

用 途

面 积(平方米)

位 置

需用时间


七、项目管理机构

(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职务

姓名

职称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备注

证书名称

级别

证号

专业

养老保险


(二)主要人员简历表

附1:(略)

应附:(1)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继续教育证(如有)、社会保险(或养老保险)证明、劳务(劳动)合同、无在建工程(略)等材料扫描件;

(2)若有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附合同和(略)复印件或扫描件。

姓 名

年 龄

学历

职 称

职 务

拟在本工程任职

项目经理

注册建造师执业(略)

建造师专业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毕业学校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

时 间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名称

工程概况说明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附2:(略)

主要项目管理人员指技术负责人、合同商务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岗位人员。

注册资格证书(如有)、身份证、职称证(如有),专职安全生(略)。

岗位名称

姓名

年龄

性别

毕业学校

学历和专业

毕业时间

拥有的执业资格

专业职称

执业资格证书编号

工作年限

主要工(略)

时间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名称

工程概况说明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附3:(略)

无在建(略)

_________________(招标人名称):

我方在此声明,我方拟派往 (项目名称) (以下简称“本工程”)的项目经理 (项目(略))现阶段没有担任任何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特此承诺。

投标人: (略)

(略)

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八、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网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其中

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号

高级(略)

注册资金

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帐号

技工

经营范围

备注

备注:后附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或扫描件。


(二)近年财务状况(2022年度或2023年度)

备注:在此附经会(略),具体年份要求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的规定。


(三)近年完成的类似(略)(2021年1(略))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联系人及电话

合同价格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项目描述

备注

备注:本表后附(略)和合同。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四)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签约合同价

开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项目描述

备注

备注:本表后附(略)或合同,具体年份要求(略)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五)信用查询

1.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将在本项目开标后评审结束前通过“信用中国”网站(https://(略)gov.cn/)“信用服务”-“失信被执行人”-跳转至“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http://(略)gov.cn/shixin/)、“中国政府采购网”((略)gov.cn)等渠道查询投标人信用记录,并告知评标委员会查询结果,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或被“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单位将被拒绝参与本项目招标活动。在本项目评审结束之后,网站信息发生的任何变更均不再作为评审依据。投标人自行提供的与网站信息不一致的其他证明材料亦不作为资格审查的依据 。

2.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公示的公司信息、股东(或投资人)信息(略)


(六)信誉承诺

致:(略)人民政府

我公司郑重承诺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略)。

我单位承诺不存在评标办法“附件B:投决投标条件”中8.10-8.29所描述情形。

若招标人发现我公司存在以上情况,招标人有权取消我单位投标资格或中标资格、拒签或提前终止合同,并向有关建设主管部门上报作进一步处罚,同时我单位自愿接受招标人要求赔偿的相应损失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投标人: (略)

(略)

日期: (略)


(七)无行贿承诺

致:(略)人民政府

(略)以来我公司 (企业名称) , 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 (身份证号: ), 项目经理姓名 (身份证号: ) 无行贿犯罪记录。

若招标人发现我公司存在以上情况,招标人有权取消我单位投标资格或中标资格、拒签或提前终止合同,并向有关建设主管部门上报作进一步处罚;同时我单位自愿接受招标人要求赔偿的相应损失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投标人: (略)

(略)

日期: (略)


(八)未被列入环保失信黑名单承诺

致:(略)人民政府

我公司 (公司名称) 未被列入环(略)。

若招标人发现我公司存在以上情况,招标人有权取(略),并向有关建设主管部门上报作进一步处罚;同时我单位自愿接受招标人要(略)

特此承诺

投标人: (略)

(略)

日期: (略)


(九)关于农民工工资的(略)

投标人需承诺遵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且未被列入尚在执行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由投标人出具承诺,格式自拟(略)


九、 其他资料
(一)中小(略)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略)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略):

1.(标的名称),属于(招标文件中明确(略));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①,属于(中型企业(略));

2.(标的名称),属于(招标文件中明(略));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略));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 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略):

日 期:

注:①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②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③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略),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的,才能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略)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由本单位承担工程。

本单位对上(略)。如有虚假,将依(略)。

单位名称(略):

日期:

(提醒:如果投标人(略),则不需要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财政部民政部中(略)通知》(财库〔(略)的规定:

1. 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略)

2. 中标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略)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


三)监狱企业证明材料(如有)

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略)。

(提醒:如果投(略),则不需要提供监狱企业证明材料)

注: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四)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1.包含但不限于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查询的公司信息、股东或投资人相关信息;


2.郑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略)

我单位承诺,在 项目招投标活动中,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略)度规定,如有违反,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承诺人(法人或委托代理人)(略):

联系电话:

承诺人(略)

(略)

3.其他资料

招标进度跟踪
2024-04-29
招标公告
新密市平陌镇人民政府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提升改造(一期)项目-施工标段-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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