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
项目名称:****2024年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服务采购项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说明:
****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服务采购项目、 1项、 预算金额 1,000,000.00元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预算金额:****000.00元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说明:(一)选择****承担我区计量强制检定任务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市区域内的强制检定工作统一实施监督管理,并按照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指定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任务。 2007年,**市对各市县级计量检定机构与市级计量检定机构实施整合,原**县所属计量检定机构编制已并入****,且**县未再设置本区域所属计量检定机构,因此,**县既无依法设置的本区域计量检定机构,也无计量行政部门依法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按《中华人民**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当地不能检定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因此,本采购项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要求,只能****管理局申请,****管理局依法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来完成本地区的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管理局未依法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的,****管理局授权建立并经考核合格的**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委编办审议通过,依****事业单位,可以依法承担授权范围内计量器具强制检定任。同时该院是****管理局授权并经考核合格的**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承担授权范围内的量值传递,执行强制检定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按照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满足本项目实际需求。在**县无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情况下,**县的强制检定工作应交****来执行。 (二)单一来源方式的合法性分析: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是指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可以确定,在目前的情况下,指定****作为我县强制检定计量检定机构是有法律支撑的。
二、拟定供应商信息名称: ****
地址: **省**市**区物联一路255号
三、公示期限2024年05月16日至2024年05月23日
四、其他补充事宜无
五、联系方式 1.采购人联系人: 曾女士
联系地址: 三江路**街54号
联系电话: 139****1367
2.财政部门联系人: 王老师
联系地址: **县迎宾大道一段388号
联系电话: 028-****1055
六、附件****
2024年05月16日